导语:
湖南省邵阳人黄某想当 “创业明星”,却走歪路了。他虚构 广州市丽群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网上吹牛能帮客户搞到广交会的参展展位,骗客户付定金。一番操作下来,骗了多位被害人共 529000元。不过,立案前他归还了 129000 元,立案后前妻帮他还了 117000 元。
律师认为:黄某这 “生意经” 走偏了,编个假公司去骗钱,太不靠谱啦,这明摆着就是合同诈骗罪,骗人钱财嘛!不过他归案后还了部分钱,算是弥补受害人一点损失吧。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通过虚构广州市丽群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声称能够为客户提供第124届广交会的参展展位,来诈骗客户支付的定金。
黄某共骗得多位被害人人民币529,000元;立案前,黄某归还人民币129,000元;立案后,黄某的前妻代其偿还人民币117,000元。
综上,黄某共诈骗人民币400,000元,到案后,其前妻代其偿还人民币共计117,000元。
广州市某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
广州市某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
二类地区:其他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争议焦点解析:
1.案件的定性问题
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特别法条,当行为人利用了经济合同的诈骗手段,侵犯的法益同时包括被害人的财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时,一般会用合同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合同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当事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本案中,黄某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虚构A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使多位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误以为能获得第124届广交会的参展展位,而向黄某处分财产。黄某的主观目的是想骗取多位被害人的财产且不具有履约意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本案的诈骗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中判处,并处罚金。
2.合同欺诈(民事)&合同诈骗罪(刑事)
合同欺诈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范畴,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未达刑事犯罪的标准。而合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与公私财物所有权。
在合同欺诈中,行为人的意图在于促使合同签订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自身利益实现最大化,其往往采取夸大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履行合同。
但合同诈骗,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骗取他人的财产,且不具备履约意图。比如,行为人常会采取虚假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表示,现在经济往来中有民事欺诈、有诈骗,有时的确不好区分,还是建议大家在经济往来中注意,事前多问问律师或有见识的朋友,以免上当受骗,损失财物,这几十年来经历太多被骗的案件,有一些被骗子骗的一无所有。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总部)
卿爱国主任:139-2233-1600
网址1:www.qinaiguo.com
网址2:www.zhongzels.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3-1606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B出口往东150米)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
电话:139-2233-1600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大道北18--20号(增城看守所正对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
电话:139-2233-0179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庆槎路后岗北街2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南沙分所
电话:张晓 136-3238-8274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奥园海景城中环广场B座12
END
扫码关注我们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