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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龚某涉嫌故意伤害上诉减刑10年
来源: 浏览次数:26 时间:2026-08-26


●导语:

2023年8月28日凌晨,佛山市M酒吧里,龚某和同事曹某因为舞台道具摆弄出了岔子,几句口角直接炸了。嘴仗打完还嫌不够,两人又挪到后门停车场通道接着干。龚某吃了亏,折回吧台抄起烟灰缸,在通往厨房的过道上砸向对方。这下彻底点着了火药桶——曹某拎起空啤酒瓶,龚某攥着水果刀,两人在厨房里扭成一团。混乱中,龚某一刀捅进曹某左腋窝,血当场喷涌而出。曹某被急送医院,可人还是没救回来。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提醒:不管什么事情都可以协商、诉讼解决,不能用暴力的方法解决,本案因琐事纠纷持刀伤人致死,即使没有杀人的故意,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法定刑期直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冲动是魔鬼,动手之前,先想想刑期有多长。


●案情回顾:

龚某与被害人曹某均系佛山市M酒吧的工作人员。2023年8月28日0时许,龚某和曹某在M酒吧内因整理舞台道具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去到该酒吧后门停车场的通道发生打斗。龚某被打后回到M酒吧大厅内的吧台拿了一个烟灰缸,在酒吧大厅和酒吧厨房的通道处持烟灰缸砸向曹某。后曹某拿一个空啤酒瓶,龚某拿一把水果刀,二人在M酒吧厨房继续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龚某持水果刀捅刺曹某致其受伤流血。曹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系被锐器刺插左腋窝部,致左腋动脉完全离断、左腋静脉部分离断、左肺上叶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上诉人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判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龚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

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龚某的家属心急如焚,通过湖南老乡联系到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律师。卿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坦诚告知家属,该案想要通过上诉实现改判、减少刑期,确实面临不小难度,事实没有争议,证据方面也没有争议,有监控,但并非毫无希望,仍有可争取减刑的空间。该案要么不减刑,如果减刑则有可能减到15年,如果无期徒刑减到15年,则相当于减刑10年,虽然家属经济条件不好,但还是极力建议家属不管找哪个律师都要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家属听后,虽心中忐忑,但念及卿律师从业二十余载、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经验老到,判断审慎,加之其言辞恳切,不夸大不隐瞒,家属遂抱持最后一丝希望,凭着对卿律师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的充分信任,当即决定签署委托合同,表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至少争取上诉后不留遗憾。委托后,被告人龚某同意律师的建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中泽律师团队经认真研究该案卷后,团队律师开会讨论,多次会见龚某及为家属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法律意见,律师主要意见如下:

◆意见1:

    建议上诉人龚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诉人家属在赔偿前也很担心,与卿主任多次沟通,家属担心万一赔了钱法院不改判怎么办?于是卿律师与法院沟通,看能否让上诉人家属把赔偿款存放在法院,让受害人家属先出谅解书,如果改判了把预存款转交给受害人家属,没改判则退回。经多次沟通,受害人家属不愿意,一定要先收到赔偿款才出谅解书。法官也不能保证赔钱就可以改判减刑,赔不赔由家属决定,这下把家属和律师难住了,赔还是不赔呢?经过多次沟通商量,卿律师做主强烈建议家属还是赔钱,哪怕法院不改判也建议赔钱,毕竟对方是损失一条人命,如果不赔钱改判机会小,赔钱改判机会非常大。

◆意见2:

    双方互殴,二人对本案的发生都存在一定过错;

◆意见3:

    上诉人龚某其存在以下酌定从轻的情节: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龚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本案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双方系同事,龚某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龚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认罪悔罪,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曹某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龚某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龚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

政治权利五年。

二审法院在龚某的量刑上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罪名没变,刑期由无期徒刑减少十五年,相对于成功减刑十年。


●案件点评: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律师对该案的从轻辩护意见如下:

1.上诉人龚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诉人龚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是否构成对被告从轻处罚的情节,是该案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这是目前此类情节最直接的量刑依据。

在本案中,上诉人龚某亲属代为赔偿并获得谅解,是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重要酌定情节。在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该情节甚至可能促成较大幅度的减刑或缓刑的适用,效果显著。但应当认识到,这一情节的从宽效果并非绝对,需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对于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即便赔偿谅解,从轻幅度也将受到严格限制。

◆2.上诉人与被害人互殴,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有双方互殴的情形,都存在一定过错。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或冲突的升级存在过错,法院可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其法理在于,被告人的责任程度因被害人的不当介入而有所减轻,若仅按伤害后果量刑,有失公允。被害人过错的认定需满足三个要件: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如辱骂、殴打、挑衅、过错与犯罪结果的关联性,即过错诱发或升级冲突,以及过错程度的相当性,通常轻微口角通常不构成过错。在本案中,双方互殴,双方对案件均有一定的过错,法院予以采纳该辩护意见并予以从轻处罚。

◆3.本案中还存在以下酌情从宽处罚情节

第一, 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龚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二,案发突然,该案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双方系同事,龚某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预谋犯罪与临时起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临时起意、激情犯罪往往事出有因,被告人并非蓄意加害,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犯罪动机等因素予以从宽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亦强调,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第三,龚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初犯、偶犯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是司法机关裁量从轻处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无前科劣迹、临时突发冲突作案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认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六条【量刑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第三条第七项【坦白从宽】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第三条第十一项【积极赔偿】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注:为保护隐私,本文部分名字、时间、地址稍有变化。本文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实习生张森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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