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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王某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 浏览次数:16 时间:2025-07-30

导语

一个老板拖欠49名工人工资80多万元,被工人举报后选择“跑路”逃避责任,最终被抓。本以为案件板上钉钉,非判不可,但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工程亏损、协助退赔、促成谅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理的机会。刑事案件中,不是认罪就等于认罚,关键看谁来帮你说话、怎么说。律师,不止是你的辩护人,更是通往缓刑的“协调员”。


案情回顾

王某因为管理不善,拖欠了49名工人共计80多万元的工资。广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时,多次要求王某支付欠款,但因他逃跑联系不上,拒绝付款。2019年7月15日,王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广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了35万元工人工资。王某的家属也分别向工人陈某武和刘某民支付了3万元和1万元,并与刘某民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刘某民还出具了谅解书,对王某表示理解。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2017年5月到2018年10月期间,承接了广州市区荔城街蔷薇花园等建筑工程,并雇佣了陈某伍等49名工人施工。期间,他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和生活费。但工程快完成时,因管理不善,王某拖欠了这49名工人超过80万元的工资。2019年3月19日,他得知与发包方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后逃跑,导致工人们于4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催促支付工资,但因王某逃避未果。同年7月15日,王某被抓获。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他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明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法院依法判刑。

被告人王某在庭上表示认罪,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是认可本案的定性;二是王某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全部事实,属于坦白;三是他因工程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导致亏损严重,确实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并非故意拖欠,也有还款意愿,愿意通过卖房等方式分期偿还;四是虽然存在拖欠,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法律,采用逃匿手段拒不支付工人工资,且在被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支付后仍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考虑到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在案发后为部分工人补发了工资,并取得了刘某民的谅解,也可酌情从轻。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

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1、如何理解“有能力而拒不支付”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否属于“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定罪与否的核心问题。控方观点主张,王某在拖欠工资后选择逃匿,属于对政府监管的公然对抗,即使他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资,也应依法履行分期支付或与工人沟通协商的义务。控方观点还指出,其家属在案发后能够筹措资金代为支付部分欠款,说明王某并非完全无力偿还,只是选择了回避和拒绝,因此具备支付能力却拒不履行,符合构罪条件。换句话说,控方的逻辑链条是:逃匿行为反映了主观恶意;拒绝沟通协商是对支付义务的漠视;家属代偿证明并非“完全无力”据此,应认定为“有能力而拒不支付”。

辩方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并非主观恶意逃避责任,而是因为项目严重亏损,工程款未结、债务堆积,导致实际支付能力极其有限。他所拖欠的金额较大,并不是“压着不发”,而是根本无力一次性履行。在案发后,其家属和合作单位已代为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与部分工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体现出王某愿意履行义务、积极补救的态度。笔者认为,所谓“逃匿”行为,更可能是其在资金链断裂、债务重压下的一种非理性应对,而非蓄意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此类经营失败下的支付困难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拒不支付”。


2、本案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在本案中,关于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是判决中的另一个重要争议点。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虽然不属于最低量刑,但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主刑不满三年,因此在刑期上具备缓刑的基础门槛。问题的关键在于,其个人情况、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是否满足“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要求。

第一,王某为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依法属于坦白情节,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基础。第二,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虽然其本人因经济困难未能直接补发全部工资,但其家属和关联公司积极筹资,已经为部分工人支付了欠款。尤其是与工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取得部分谅解的行为,客观上缓解了劳资矛盾,体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第三,从整个案件背景看,王某并非蓄意拖欠,而是因工程亏损严重,企业经营失败导致无力支付,主观恶意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有限。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认为,该案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缓刑建议,法院可能是考虑到其存在“逃匿”行为,主观态度不够积极,或认为其支付行为不够充分,但卿律师认为该案被告人归案后有积极还款,又获得谅解,该逃避行为更应理解为一时情绪失控或债务重压下的消极反应,而非彻底的法律对抗卿律师认为该案如果能够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会、对被欠薪人都会好,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被告人在外面也能挣钱还给他人更好,如果一判了之,一判关之,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对大家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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