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场车祸引发的十年牢狱之灾:冲动是魔鬼!
2019年寒冬的夜晚,广州海珠区东晓南路上演了一场令人扼腕的悲剧。一场微不足道的车辆擦碰,竟演变成致命的暴力冲突,让两个家庭陷入无尽的痛苦。
事情的起因再普通不过。陈某某驾驶借来的日产轿车,不慎与黎某某的车辆发生轻微碰撞。这本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只需报警等待处理即可。但陈某某选择继续行驶,而愤怒的黎某某则驾车追赶,在东晓南路内环路上将对方逼停。
下车后的争执很快升级为肢体冲突。黎某某先动手推搡陈某某,又击打前来劝架的陈妻,导致其耳部流血。这时,接到电话赶来的王某某非但没有平息事态,反而喊出"不理车,先打人"的冲动之言。三人围殴黎某某,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卿爱国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自首认罪、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获刑十年,王某某被判五年。一场本可避免的冲突,就这样改变了多个家庭的命运。
卿爱国律师也特别提醒: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报警、拍照取证、等候处理或协商处理,因为几百块的事情,最后闹出人命,一个死亡、两个进监狱,真没必要。任何肢体冲突都可能面临严重后果,轻微伤可治安拘留,致死更要面临十年以上刑期。而所谓"朋友助拳",不仅帮不上忙,反而可能让自己沦为共犯。这个悲剧提醒我们: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遇到纠纷时,请保持冷静,立即报警处理,切莫让一时冲动毁掉一生幸福。(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时间,地点、姓名可能会改动,敬请理解)
案情回顾: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2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伙同同案人崔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3日21时许,在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石岗渔村对上的内环路放射线南往北路段,因交通事故与被害人黎某某发生争执后,用拳脚殴打黎某某,致使黎某某受伤倒地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因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为证实指控内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惟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次事件中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
辩护人卿爱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对案件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3、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日21时许,在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石岗渔村对上的内环路放射线南往北路段,被害人黎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因车辆碰擦事故发生争执,被害人黎某某首先动手推搡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上前劝架时,也被黎某某用拳击程某某耳部,致程某某耳部受伤流血。程某某遂一边报警,一边打电话叫车主王某某来现场处理车辆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叫同案人崔某某(另案处理)一同来到案发现场,见车已损坏,且黎某某又殴打程某某,两人即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黎某某,致黎某某受伤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因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并于同日因本案被羁押,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凤阳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后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某(被害人黎某某女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3日晚她和男朋友黎某某及其他朋友一起到番禺吃饭,吃饭过程中黎某某喝了一些酒,到晚上20时许,大家各自离去,黎某某驾驶一辆风神轿车搭着她往东晓路方向走,她坐在副驾驶室座位上。21时许,她们的车刚上内环路东晓路南往北的方向二、三分钟,就被后面的车撞到车尾的左边,但对方没有停车并加速开车走了,黎某某就加速追上去,追到东晓路石岗渔村对出的内环路上,黎某某开车超过那辆车并用车将对方的车逼停,于是双方的车都停下了。黎某某下车了,对方的车也下来一名男子,该男子即陈某某。她由于车门被挡着开不了没有下车。她看见黎某某和陈某某吵起来。在吵的过程中黎某某先动手推陈某某,把对方推到车旁,陈某某就用拳头朝黎某某的头部、胸部打,黎某某被打倒在地上后又爬起来,陈某某的车上就下来一个女子,拉着双方进行劝架,但遭到黎某某的殴打。那女子被黎某某打中了脸并流血,接着双方都停止了打架,对方的两个人都在打电话,对方那个女的打电话报警。过了约5分钟,和她们一起吃饭的何伟雄开车经过,见状把车停在前面,过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过了约5分钟,对方有一辆车开过来并停在前面,下来两名男子。两名男子下车后和对方的人打招呼并商量如何解决问题。后来约过了十几分钟,对方又有一辆汽车开上来也停靠在前面,并从车上下来三名男子,陈某某对刚来的男子说“这男子开车撞到我的车并动手打了我和我老婆”。于是这男子就动手打黎某某,和该男子一起来的另外的男子也参与殴打黎某某。何伟雄见状上去劝,却被对方的人追打,他见打不过就开车离去了。后来陈某某也一起参与殴打黎某某,都是用拳脚殴打,后来黎某某就被打得躺在地上。此时刚好有交警来到处理,陈某某见黎某某被打躺在地上,就叫他的朋友(后来的男子)先开车离去。后来先离去的何伟雄回来,和警察一起和对方的人去派出所调查了,她跟120的救护车陪黎某某去医院抢救,但医生说黎某某在现场的时候已经死亡了。陈某某开的车子是日产牌小汽车。对方的女子没有动手殴打黎某某,只是劝架。
2、证人何伟雄(被害人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3日和朋友到南沙吃饭,约21时各自驾车离开,黎某某、韩某某夫妇先他离去。约21时40分他和妻子开车经过东晓南路内环路凤景西路对开方向,看见黎某某的蓝色轿车与一辆日产小轿车停在路边。当时黎某某的车斜斜地挡在对方的小车前面,从情形看是黎某某将对方的车拦下来的。他立即停车下去看,问黎某某是怎么回事,黎某某说自己小车在东晓南路内环路放射线上被对方的小车碰撞了,但对方开车走,到了这里才追上。当时黎某某和陈某某、程某某站在车的旁边争执,并且双方都打电话报警。当时他没有看见他们打架,但程某某的耳朵在流血,可能在他到之前他们有过冲突,但具体他不清楚。过了几分钟,对方的一个朋友来到,但到来后一直没有出声,只是在旁边看。又过了几分钟,程某某不停地打电话,随后有几个人过来。他们一过来就有一个人说“不理车,先打人再说!”随即有一个男的用脚踢他的胸部,他见情况不妙就跑回自己的车开车走。上车之前回头看见黎某某被三、四个男的围住殴打,但没有看清怎么打。他走后,放心不下黎某某,便又折回来,看见已经有交警在处理,黎某某躺在地上,口角流血,一动不动。随后有120救护车过来接走黎某某,他就去派出所接受问话了。
3、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3日晚9时半许,他在家里接到陈某某老婆程某某打来的电话,说在东晓路撞车,陈某某被人打。他就问情况,之后就听到程某某和小孩的哭声,但已没有应答,可能手机跌在地上。因陈某某是他多年的朋友又是他的工仔,他就跑回瑞宝花园的档口叫醒在睡觉的朱某某,叫朱某某和他一起去看一下。于是他们就开了一辆标志小汽车上了东晓路高架去找陈某某夫妇。在石岗渔村的高架路段见到陈某某站在一辆小车的后面,这辆小车被另一辆小车打斜拦住了。他和朱某某到现场后陈某某站在自己开的小车后面,程某某和儿子在车的后座上,对方车上坐着一个女的,另有两个男的站在对方开的小车后面,当时陈某某和这两个男的在争吵。程某某告诉他说对方的男子打陈某某和她,原因是陈某某和对方在前面先碰了车,对方追上来拦住撞了车,双方就发生打架了。他就质问对方为什么这样做,并在那里等警察来。后来他在讲电话的时候就有两个男子过来现场,其中一个是王某某,他们到后大声问是谁打人,陈某某就指着对方的两个男的。王某某和另一个男的就冲上去打对方,陈某某也冲上去打,当时是较高的男子打较高的男子,王某某和陈某某一起打对方较矮的男子。对方较高的男子不够打就向前跑了,那较高的男子追不到对方的人也回来一起打对方较矮的男子,对方较矮的男子就倒在地上了。他们用脚踢对方的身体,他见这样就喝他们停手。后来警察就来了,120救护车也来了,将伤者运走。
他和朱某某没有动手打人,钟志光是双方打完架后才到的。陈某某的老婆程某某之前有无打架他不清楚,他到现场后她没有打。
4、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妻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3日晚8时多,陈某某开一辆日产小轿车载着她和儿子,在石岗渔村对上的内环路因车祸与另一辆车发生争执,对方小车上下来一个胖司机与陈某某争吵,后来这个胖子把陈某某推到车边,用手机打陈某某手臂,她见状下车拉架,对方说“你也来加入打架”,便用拳头打她,打中她左耳部,致耳部流血,并用脚踢了下她的左腿部。她打电话叫来了陈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阿崔,也打电话报了警,陈某某、朱某某来到后只是和对方论理,陈某某、王某某、阿崔打了对方的胖子司机。
5、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朋友)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3日他在档口准备睡觉,老板陈某某回到档口对他说陈某民因交通肇事和人打架。于是他们两人开着标志小汽车去东晓南路高架桥去找陈某某。到了现场,看到陈某某和陈某某的老婆与对方一个胖子、一个瘦高个男子在争吵,陈某某老婆的耳朵在流血,过了一会儿,陈某某的另两个朋友来到,是两名男子,他和陈某某都没动手打人,是后来到场的这两个男人动手打人的。
6、证人黎某颖(被害人黎某某之女)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3日22时58分,伯娘告诉她黎某某出事了,现正在医院,她随即赶到医院,大约23时30分,医生告知她黎某某已经死亡。
7、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穗公海刑勘字[2019]239*号《现场勘查记录》,证实:本案现场位于海珠区内环路东晓南放射线,中心现场位于内环路东晓南放射线由南往北石岗渔村对上路段,东侧护栏上有轮胎痕迹和擦蹭痕迹,地面上遗留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标识汽车位置的痕迹,其他无异常。
8、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穗公海刑(法)[2019]477*号《法医检验记录》,证实:根据法医学检验,黎某某头面部外伤致颅内广泛性蛛网膜下出血并侧脑室积血,符合钝性暴力作用特点。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符合因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3日晚上,他和妻子程某某、儿子到番禺区的南浦花园一朋友家吃饭,到了21时许,因为程某某要上班,于是他向王某某借了小汽车送她上班以及送儿子回家休息。王某某的车是一辆白色的日产小汽车。他驾驶该车经过洛溪桥转入南洲路,再转入东晓南路高架桥行驶,在途中感觉和一辆小车发生了轻微的碰撞,但他没有停下来继续往前开。之后他发现后面有一辆黑色的小汽车拼命追赶他,到凤景西路对出南往北方向的路段时,该汽车加速超车将他的车逼停,他为了避对方的小汽车还撞上了内环路的护栏。
车停了之后,从对方的黑色小车上下来一个男人,他也下了车,对方责怪他说“你在前面撞了我的车,还逃跑”,接着对方从身上拿出手机抓在手里打他,他用手去挡,对方又用一只手卡他颈部,另一只手用手机打他头部,把他推到背靠车门,他见状就还手打对方,用拳头和脚和对方对打。打了一两分钟停手,他看见对方有一个朋友站在那里,但是不确定这个人是什么时候到的。他就叫程某某打电话叫老板陈某某来,并叫程某某报警,因为对方已经有两个人,他怕再打架会吃亏。对方见程某某打电话,又上前去打程某某,程某某也拼命用手去挡。大家当时在那里争持不下。大概过了十几分钟,陈某某和工友阿良来了。陈某某看了一下情况,说是对方的车负全责,双方为此又争吵了一番。大概又过了十几分钟,他朋友王某某和阿崔又到场了。王某某看了一下现场的情况,于是就过来问他情况。由于之前程某某被对方打到耳朵受伤流了很多血,王某某听说对方打了程某某就上前责骂对方,并与对方互相打起来。他和阿崔见状也冲上去帮忙。他们三人品字型围着对方的车主,对其头部、腹部、胸部等地方拳打脚踢,对方也还手打他们。打了一会儿,对方的车主就倒在地上了,后来王某某和阿崔就先走了,他和程某某等人就在原地等警察来。
王某某是程某某电话通知到场的,因为他开的车是王某某的,所以他要通知车主到场。同时由于陈某某是做二手车买卖的,对汽车比较在行,所以他也把陈某某通知到场,看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至于朱某某和阿崔分别是和陈某某和王某某带来的。
对方的车主倒地后大概五分钟警察就到场了,之后120也到场。警察就将他、程某某。对方车主的朋友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对方车主被救护车送医院治疗。
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他是于2019年12月4日晚上19时许,主动到海珠区凤阳派出所投案自首的。2019年12月3日晚上,他和崔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的老婆程某某及其他朋友等9人在洛溪新城“红红”家吃饭。大约21点,陈某某向他借车说送老婆上班,他就将自己的东风日产颐达小汽车借给了陈某某。到了约21时30分,程某某打他电话说他的车在东晓南高架由南往北大约在五凤布匹市场路段被别人的车撞了,叫他过去看看,于是他就叫崔某某开车一起过去看看。
当车经过洛溪桥时程某某打电话说她夫妻俩以及儿子三人被对方的人殴打。大约在21时50分,他们在东晓南高架路上看见两辆车停在左边路肩,其中一辆是他的车,于是他们在这两辆车前面十多米停车,与崔某某两人下车走到现场。他一到现场就看见他的车车头前面保险胶板整块掉了下来,程某某告诉他说自己的耳朵被对方的男子打伤流血,他就斥责对方为何这样,一时火起来就出手打对方开车的男子,而崔某某也过来出手打对方另一名较高的男子,陈某某也上来一起打对方开车的人。被崔某某打的较高的男子见情况不妙就跑向前面一辆车走了,随即崔某某回来一起和他们殴打对方开车的男子。当时他、崔某某、陈某某对对方拳打脚踢,打了大概一分钟,那男子倒地不动了。他们刚停手就看见有交警过来了,崔某某就叫他走,于是他和崔某某回到崔进强的小车开车走了。
当时现场的人有他、崔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还有两三个男子他不认识。动手打对方的人是他、崔某某和陈某某。程某某见他们三人一起打对方的司机还过来拉开他们叫他们不要打了。对方有两男一女,除了被我们打的开车的司机,还有一个较高的男子见情况不妙自己开车走了,还有一名女子一直坐在对方的车上没有下车。
1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本次作案的地点位于海珠区东晓南路石岗渔村对上内环路路段。
1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凤阳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该派出所接分局指挥中心通传在广州市海珠区中大布场对出内环路放射线南往北路段有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该所民警马上赶赴现场,在现场将陈某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另一涉案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到该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因小事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黎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车辆碰擦后,双方处理事故时都有欠冷静,被害人黎某某并首先动手推搡被告人陈某某,动手打了劝架的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程某某,致程某某出血,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被告人王某某、同案人崔某某到场后,不但不采取措施平息事态,缓和双方冲突,反而采取暴力手段,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黎某某,致其死亡。综观全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将筹得的人民币20万元交本院代管,同意将其全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以弥补因被害人死亡而给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也以书面形式表达了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谅解,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被告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拱林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
相关法条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干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鉴定标准进行。这里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依照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以下两个界限:1.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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