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界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搅得“风起云涌”。在(2023)苏 0602 执 6286 号之一案件中,法院做出了一个大胆且前所未有的举动——直接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价值 4143 万元的家族信托资产当作存款进行强制执行。
这已是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第三起案例,
然而与前两案相比,此次法院并未遵循常规程序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而是创新性地将信托财产与存款同等对待,在业内开此先河。
这起案件的源头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崔亦某因犯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80 万元,同时还需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 7012 余万元。
2023 年 10 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南通崇川法院迅速展开行动。执行法官借助“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崔亦某的财产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并成功扣划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 548.13 万元。
然而,真正的“重头戏”出现在信托资产的处置环节。执行裁定书明确记载,法院扣划了崔亦某“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 41432409.09 元”。这笔超过 4143 万元的资金,瞬间成为本次执行工作中最关键的财产来源。
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刻引发轩然大波。
多位信托律师纷纷指出,法院将信托资产直接表述为“存款”并予以扣划的做法,严重突破了《信托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质疑声主要集中在程序正当性方面,他们认为,如果法院认定设立该家族信托的财产来源属于违法所得,且涉嫌逃避债务,那么首先应当启动信托撤销或无效确认程序,而非直接进行执行。
事实上,家族信托直接被强制执行并非个例。
此前就有类似案例,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路某非法行医设立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案号为(2025)鲁 1502 执异 84 号。
在路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中,法院刑事判决书详细载明:“公诉机关指控:自 2013 年以来,被告人路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经查明,路某共收取胎儿性别鉴定费用 1533.08 万元。”最终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人路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二、被告人路某的违法所得 1533.08 万元(包括已冻结的涉案资金及孳息等财物)。”
一审判决后,路某未提出上诉,随后法院查封冻结了路某的家族信托产品,路某对此提出异议。
该家族信托产品由路某作为委托人,在 2016 年至 2021 年期间设立,并委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信托受益人为路某、路某前妻及四名子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路某收集了大量关于其收入来源的证据,试图证明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自己已有多种收入渠道,起初投入家族信托的资金并非违法所得。此外,路某还表示,在违法行医期间,自己也有大量其他收入,如理财收益、房产买卖的差价收益等。因此,路某主张家族信托设立之初以及后续陆续投入的资金中,有大量合法收入,只有少量来源于非法行医所得,设立家族信托的部分资金为合法收入,不应被强制执行。
然而,法院最终还是对该家族信托进行了强制执行,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中第三点尤为关键):
一是虽然设立信托的部分资金为理财所得,但理财的本金也涉嫌违法所得,以违法所得进行理财产生的收益,同样属于违法所得;
二是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产生了混同,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无法明确区分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究竟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
三是法院认为追缴违法所得可以包括原物追缴和价值追缴。在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若在执行程序中因违法所得下落无法查明,客观上已无法进行原物追缴时,可视情形进行价值追缴,即执行同等价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基于此,法院判定家族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
判决书还明确表示:“即使异议人所称的上述财产中含有其部分合法财产,在其没有证据证明执行依据中所载明的违法所得下落的情况下,本院按同等价值执行其合法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路宗军以上述涉案财产属于其合法财产不应追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路某没有交代违法所得下落,即便他用合法财产设立了家族信托,也依然会被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将家族信托视为路某的个人财产,而非独立财产。刑事判决书虽认定路某违法所得为 1500 余万元,但并未认定涉案信托财产的资金为其违法所得,也没有法院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该信托计划无效或应被撤销,然而法院还是直接进行了强制执行。
无论是内地还是境外的家族信托,都不可能成为“恶意避债”或者“隐藏非法所得”的保险箱,这样设立的信托本身就是“无效的”。但是,法院若依据的是这点,从流程上要击穿信托的外壳,先判决该信托设立无效,随后资产归属要从信托受托人,重新转回委托人,法院才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相关债务。去年同样闹得沸沸扬扬的张兰信托案例,新加坡法院一样是根据放入信托的资产到底“真实”属于谁,从而判决张兰败诉。起诉方提供很多证据证明,张兰一直把信托的资产视同为“My Own Money”,并且信托受托人也如同一个橡皮图章那样听从张兰的指挥,所以从程序上,这个信托可能会被视为“Sham Trust”。但可能避免信托受托人做被告,拉长审判复杂度和流程,新加坡法院判决书里也并没有提及起诉方要求认定她的家族信托是不是Sham,她用信托的资金支付张小菲两份保险的保费就被法院认为合理,不在需要被追回的范围内。所以,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起诉人或法院执行要从家族信托里拿到钱,就必须先击穿信托,或者至少判决某些资金转入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真没见过直接能从家族信托里扣划的!如果未来各地法院都能这么判,那么凡是企业家设立的家族信托,基本上都没有任何财富保全的意义。因为凡是涉及负债,或者为负债做担保的,都可以被辩驳认为资金是来自于债务。
由此可见,在国内,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一旦违法犯罪,即便设立了家族信托,也无法确保合法财产得到有效隔离。广东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表示,既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不能有特权,想要通过特殊途径逃避没收财产对社会、对国家、对他人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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