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受社会关注的高丙芳律师案,泰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高丙芳构成虚假诉讼罪,其本人辩解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获刑四年。终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保持一致。
作为一名深度关注高丙芳案的旁观者,这个结局我并不感到意外,虽然多少次我也心存幻想,期待司法奇迹能够降临到高律师头上。这份没有丝毫温情的裁判,最终还是将我想象出来的公平正义碾压得支离破碎。
现实是残酷而无情的,司法运行的独特逻辑,是绝不会以升斗小民的意志而转移的。高丙芳律师的呐喊哭泣,辩护人的慷慨陈词,在这一刻变成了绝望与沮丧,变成了无奈与悲壮。
高律师已经失去自由一年零两个月了,按照这个刑期计算,要到2028年4月8日才能走出铁窗。高律师没有妥协,没有违心地认罪认罚换取缓刑,这是一个法律信仰者的倔强,更是一个法律信仰者的悲哀。
关注高丙芳律师个人命运,观察中国法治波涛起伏。这样的判决你能接受吗?
案件审理过程中,粥店公司出具相关材料,声称高律师与小包工头进行虚假诉讼,涉嫌犯罪。但岱岳法院并未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而是判决粥店公司败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表面上看,农民工拿到了两份工资,但他们会把其中的一份返还给小包工头。农民工返还之后,正好填补小包工头当初的垫付。因此,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小包工头,谁都没有在这场诉讼中凭空受益。
自2021年11月,岱岳法院认定农民工讨薪案存在虚假诉讼而撤销原判起,至2023年3月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传唤,高律师一直不知道自己涉嫌犯罪。这些案件再审期间,无论是再审案件的法院,还是提出监督的检方,均未找她核实过相关情况。
高律师说,案件在侦查阶段,说是虚假诉讼行为意图非法占有建筑公司的巨额财产,而在检方正式提交法庭的起诉书中,则去掉了该项指控,仅说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法院的判决是具有示范与指引作用的,如果一个人被判有罪的起点是他做了一件并不坏的事,那我们就有必要思考一下,这样判决是不是会造成不良的导向。如果时光可以倒流,米某还会给农民工结工资吗?
问题是,农民工讨薪案件,事实与证据就摆在那里,某建筑公司还提出了抗辩,两级法院都没有认定存在虚假诉讼,且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怎么转了一圈,高律师就有罪了?
假设高律师在接手案件时,米某对垫付事实就如实相告,这个案件是不是就不能接了呢?并不是!只要农民工签署一个债权转让手续,将其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米某,米某直接起诉建设公司即可。
法院当然可以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但也得保障其他关心这个案件的人的旁听权利。高律师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虽然最终是由法院出具判决书定夺,但法院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其他。既然是依法审案,让吃瓜群众吃吃瓜恐怕不是什么坏事。
理论上说,或者司法实践亦有案件表明,二审法院可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但熟知中国审判规则的人都应该知道,对于二审法官而言,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承受的压力要远远大于驳回上诉。
我提醒姜先生,要想让农民工打赢官司,甚至别把自己弄到监狱里去,就不能用自己的钱替总承包公司垫付工资给工友。如果垫付了,农民工与总承包公司的债权债务就消失了,再打官司,按照高律师案件的裁判思路,那就涉嫌虚假诉讼罪了。
高丙芳律师已经快六十岁了,作为一名名副其实的老律师,她当然清楚拒绝认罪认罚意味着什么。但是,在问心无愧与可能牢狱之间,她选择了前者。这固然是值得令人肃然起敬的,但这敬意代价实在太大了。相关记者就此案连线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卿主任个人认为该案是一个疑难案件,目前尊重法院判决,但个人认为高律师不构成犯罪,该罪名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提起民事诉讼。从高律师主观上看没有捏造事实,建议高律师向著名刑法专家求助,同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和检察院申诉;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同行关注该案的进展,也希望更多同行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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