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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李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判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74 时间:2021-07-19 11:41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人,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伍某和陈某文(另处理)与被害人陈杰某、康某等人长期在一起进行赌博活动。其后,怀疑陈、康二人在赌博中有“出千”骗钱的行为,便于2012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纠集了被告人李某等人到本区市桥街繁华路番山商贸城门口,将二被害人挟持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布匹市场附近,对其进行拘禁、殴打,并强迫二被害人叫家人帮忙退赔赌款。待被害人家属退赔合共人民币49600元后,才将二被害人释放回家。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回被害人康某8579元,退回陈杰某13021元;被告人伍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康某11121元,退赔被害人陈杰某16979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李某是从犯,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3、被告人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积极退回相关的款项;4、被告人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5、本案事发有因,且对方有过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追讨款项实施非法拘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两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同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点评:一般来说非法拘禁哪怕得到对方的谅解也不判缓刑,只从轻处理,但该案事发有因,对方有过错,且认罪态度好,退赔所有款项,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但有些差不多的案件为什么没有判缓刑呢?应该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该认罪态度好的没有好好认罪,该退赔的不退赔,所以说律师的工作很重要,虽然有些工作看起来很简单,但做与不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差较远,如果没有判缓刑的话,至少多关押6-8个月,这也是专业与否的体现,这是本人办案过程中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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