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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吴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判四年上诉二审改判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71 时间:2021-07-19 11:40

上诉人吴某,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人,无业,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肇四法刑初第2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吴某,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月27日晚,案犯宋某(已判刑)因某宾馆装修工程款的问题,在宾馆与前来追讨欠款的装修公司法人代表任某、被害人罗某、莫某等人发生矛盾后,便打电话召集案犯赵某、张某、李某(三案犯已被判刑)、被告人吴某、“大牛”、“黑子”(后二人在逃)等人回到宾馆一楼,在案犯宋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吴某去到宾馆机房拿出刀具分给案犯赵某、张某、李某等人,被告人吴某手持一把砍刀与赵某、张某等人追砍被害人罗某、莫某,被告人吴某在追砍过程中砍伤被害人罗某的肩膀后,与被告人宋某一起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2013年4月26日子在河南省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情被评定为重伤;莫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辩护人卿爱国律师辩护称,对吴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二审法院对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是:1、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2、能真诚悔过,二审期间,通过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撤销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吴某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事件,当吴某的父亲找到我时,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已经下来九天了,只有最后一天的上诉期,被告人吴某的父亲想上诉,但又担心二审维持原判,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谈,吴某的父亲决定,不管结果怎样都上诉,接受吴某父亲的委托后,卿律师驱车去到四会看守所,见到吴某,听取他的意见,让其在上诉书上签名按手印。经过认真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到底赔不赔钱,赔了钱有多大的作用,最终卿律师建议其父亲赔钱,但受害人张口要三十万,卿律师经多次与受害人联系,并三次亲自到四会,与受害人沟通,几次一谈就是几个钟,最长的一次从早上到晚上十点,最终双方以七万元达成和解协议。这还是成功的一半,在随后的几天卿律师找吴某从轻相关的法律依据,卿律师多次打电话与法院沟通,交换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1月3日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对吴某适用缓刑,吴某当天在家人的等待中走出看守所,与家人一起欢度春节,从四年到出来过春节,吴某打电话来感激不尽,说自己是不是在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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